市直各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3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百色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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