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自治区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现就《通告》规定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推动自治区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并为各市、县规范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管理提供借鉴,在遵循《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文件”)有关规定、沿袭广西税务局此前有益做法以及借鉴部分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通告》,明确了自治区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自治区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明确申请主体、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和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并提供部分材料模板。二是基于规范管理、提升效率的考虑,明确按两批次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第一批次受理期间为6月1日至7月31日,第二批次受理期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三是在沿袭广西税务局有益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材料报送、材料初审、材料补充、联合审核和名单公布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四是为便于非营利组织理解掌握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顺利申报享受相关优惠,列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明确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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