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色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3日 |
标 题:百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百色市农村综合改革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百财基财〔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3日 |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2〕6号)精神,结合百色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百色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3日
百色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2〕6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农村综合改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创新方式,多元投入。要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鼓励整合其他财政资金,引导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农民受益,广泛覆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开展村民民主议事,合理确定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村级急需建设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市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市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分解下达本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机构职能实际,明确各有关项目的管理主体,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主体可以是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或其职能已划转的有关部门、示范试点组织领导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管理主体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时对乡镇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本县(市、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规划、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工作。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应做好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状等,建立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八条 县级确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需报市级备案;市级确定美丽乡村奖补项目,县级对项目的调整需报市级审批;市级确定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一般试点县,县级确定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需报市级备案。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产权明确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用于其他支出方向的资金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用于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工作,以及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以村民筹资投劳为基础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包括村内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户外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在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上限标准限额内,按照6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县(市、区)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奖补比例。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分担奖补资金的80%,县级财政分担奖补资金的20%。单个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主要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改善;突出乡村鲜明特色,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文明建设,传承优秀文化等。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确定的相关改革试点。资金使用应符合当年度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改革工作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支出内容。 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县级需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支出用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用于村内道路、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村级综合服务场所、文化体育设施等村内集体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安排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市、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本级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项目实施的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规划编制、方案编制、评审论证、竣工验收等环节的项目评估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宣传、新闻报道、成果展览等宣传工作的采访费、制作费、印刷费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运转维护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各类业务培训和会议支出;其他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接待费、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下达和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接到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至下级财政部门,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下达各乡镇或本级有关部门,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安排市本级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应按照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分担比例等要求,足额安排县(市、区)本级资金,与中央、自治区和市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以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主体审核意见等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使用管理,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整合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管理主体根据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就近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上级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有关政策及时下达、抄送乡镇(街道)财政所,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基础信息资料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村民议事、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管护等项目管理过程,在项目资金结算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分项目规范整理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资金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依据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公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照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评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管理主体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在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