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为稳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县)财政关系,制定《实施方案》。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有关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并与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广西自然资源领域机构改革方案和相关制度紧密结合。
总体思路
(一)合理划分市级以下各级政府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
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在国办发〔2020〕19号文件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范围内,一是将适宜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移,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在全区统筹自然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完善自然资源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职责;二是将适宜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将地域性强、外部性弱,属于地方职责,且与地方居民直接密切相关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事权;三是将区域影响较大、外溢属性较强区市共同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
(二)坚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一是对于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经费;二是对于县(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三是对于市和县(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市与县(市、县)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等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市县的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县)财政关系。
(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7大项划分,并结合现行政策,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明确了各个项目市和县(市、县)的支出责任。主要如下:
1.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
2. 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包括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跨市跨县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和上级交办的重大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表,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等)。
3.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包括负责全市性、跨区域、跨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负责报自治区和百色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乡(镇)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需要市级落实的任务;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自然资源用途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等。)
4. 生态保护修复(包括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等。)
5. 自然资源安全(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开发监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
6. 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包括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等)
(三)配套措施。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增强各级财力保障,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四是协同深化相关改革,五是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四)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关联文件: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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