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4〕56号)精神以及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区)、单位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将资金准确列入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相关项级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请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执行进度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 资金分配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 资金绩效目标表
百色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