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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鉴于机构改革后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划归财政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后我局权力清单变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金监法〔2023〕10号)精神,现就我局贯彻执行地方金融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问题通知如下:
1.地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执行桂金监法〔2023〕10号文件附件2:序号1、序号6、序号8、序号10和序号15的规定。
2.地方金融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执行桂金监法〔2023〕10号附件4:序号1、序号2、序号4、序号5、序号6、序号7和序号8的规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
融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金监法〔2023〕10号)
2.桂金监法〔2023〕10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3.桂金监法〔2023〕10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
4.桂金监法〔2023〕10号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强制裁
量权基准
5.桂金监法〔2023〕10号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领域行政检查裁 量权基准
6.桂金监法〔2023〕10号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领域轻微违法行 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百色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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