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制度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对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
(一)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府绿色采购品目清单。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二)加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需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二)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百色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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